河北一地发文,集采药品进药店有新进展

2025年07月18日 10:52 106

河北省承德市7月11日发布了通知,要求进一步扩大集采政策覆盖面,促进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简称“三进”),涵盖了医药机构范围、药品范围、组织实施、价格政策等多个方面。




具体而言,集采药品“三进”覆盖的医药机构范围为:一是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应按政策规定参加集采(含国家、联盟和我省组织的集采,下同)。二是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药店。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药店按照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原则上参加集采。三是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鼓励并引导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集采,并配备一定数量集采药品。


其中,对于“三进”的药品范围,该通知规定,集采药品“三进”的药品品种范围为:该市执行的集采中选药品。重点是群众常用的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


值得注意的是,“三进”工作的重点之二落在了门诊统筹药店和定点零售药店。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充分利用“医保定点协议”等制度抓手及“不网采不结算”等政策工具,加大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鼓励引导更多门诊统筹药店和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集采,推动集采药品的使用范围延伸至基层一线,将质优价宜的集采药品送到人民群众“家门口”。


参加集采的门诊统筹药店,应根据需求就报量清单内的在用药品报量,如实填报上年度实际采购量和下年度需求量连锁零售药店,可由总店统一报量代采。鼓励零售药店参与报量。


此外,参与集采的药店还需规范执行有关价格政策。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销售集采药品应执行所在地区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要求,鼓励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含门诊统筹药店,下同)按不高于中选价销售集采药品。总体价格水平不高于本统筹区定点药店量价比较指数的药店,也可适当加价销售,具体按照服务协议规定执行。定点零售药店销售集采药品时,实行“双标签”制,在价格标签上同时标明集采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


参加集采的零售药店要明确标识集采药品,鼓励设置集采药品销售专柜或专区集中展示。实际配备集采药品品种数达到要求(零售药店达到50种)、设置集采药品专区专柜、规范执行价格政策、按要求扫描药品追溯码的零售药店,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可授予“集采便民药店”等标识牌,并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业务基础子系统-定点协议管理中进行标识。


省医疗保障局将于8月底前完成在“河北智慧医保”微信小程序中药品比价查询模块上标明药店是否参加集采,方便群众选择价格适宜的药店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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